(2017)赣0921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李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988517066。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山,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8659406T。组织机构代码:56865940-6。法定代表人:陶旺涛。第三人:李海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李海华自愿为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作执行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意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李海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海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李海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连带担保责任范围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宝丰针织有限公司履行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训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