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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忠彬与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彬,韦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99号原告:韩忠彬,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东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锦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韩忠彬与被告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忠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韩忠彬负担。审判员  韦建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禄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