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忠彬与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彬,韦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99号原告:韩忠彬,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东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锦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韩忠彬与被告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忠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韩忠彬负担。审判员 韦建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禄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