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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与刘磊磊、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刘磊磊,杨柳,刘东辉,翟庆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4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住所地:顺平县永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77378195Y。负责人:刘桂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胜,该行职工。被告:刘磊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被告:杨柳,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被告:刘东辉,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被告:翟庆丰,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顺平支行”)与被告刘磊磊、杨柳、刘东辉、翟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顺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磊磊、杨柳、刘东辉、翟庆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顺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磊磊、杨柳偿还贷款本金103788.78元,并承担贷款利息及罚息19923.23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8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2.被告刘东辉、翟庆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磊磊和被告杨柳于2015年7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200000元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刘东辉、翟庆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刘磊磊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不再偿还贷款,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磊磊、被告杨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东辉、翟庆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刘磊磊于2017年6月2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3788.78元及利息。刘磊磊、杨柳、刘东辉、翟庆丰四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磊磊于2015年7月29日与原告邮储顺平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08036115070262722,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磊磊提供贷款200000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期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贷款用途为购买鞋底和布鞋,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杨柳作为被告刘磊磊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被告刘东辉、翟庆丰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3008036615073284402、13008036615073284403,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原告于2015年7月29号向被告刘磊磊发放贷款200000元,约定逾期利率为18.954%,被告刘磊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刘磊磊在偿还原告部分贷款本息后,不再还款,截止到2017年3月18日,被告刘磊磊尚欠贷款本金103788.78元,利息及罚息19923.23元。2017年6月2日,被告刘磊磊在法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53788.78元。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贷款放款单一份、贷款借据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两份,被告刘磊磊与杨柳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刘磊磊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磊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与被告刘东辉、翟庆丰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磊磊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东辉、翟庆丰也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磊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磊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3788.78元及应计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柳与被告刘磊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东辉、翟庆丰作为被告刘磊磊的保证人,同意对刘磊磊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且在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东辉、翟庆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磊磊、杨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借款本金53788.78元及应计利息、罚息(2017年3月18日前利息及罚息为19923.23元,2017年3月18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东辉、翟庆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被告刘磊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颖书记员  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