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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耕彬、陈旭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彬,陈旭峰,林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陈耕彬,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旭峰,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浦,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耕彬、陈旭峰与被执行人林浦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拖欠申请执行人陈耕彬、陈旭峰合同款104880.79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473.00元,合计231035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浦的银行存款2310353.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