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耕彬、陈旭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彬,陈旭峰,林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陈耕彬,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旭峰,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浦,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耕彬、陈旭峰与被执行人林浦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拖欠申请执行人陈耕彬、陈旭峰合同款104880.79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473.00元,合计231035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浦的银行存款2310353.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