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傅雄智、陈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傅雄智,陈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51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主要负责人: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俊。被告:傅雄智。被告: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傅雄智、陈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傅雄智、陈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