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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傅雄智、陈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傅雄智,陈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51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主要负责人: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俊。被告:傅雄智。被告: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傅雄智、陈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傅雄智、陈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