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生权与刘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权,刘聪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生权,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聪智,男,汉族,1981年5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权与被执行人刘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生权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聪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生权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同日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刘聪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聪智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生权与被执行人刘聪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刘聪智的每月工资4000元偿还借款,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刘聪智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刘生龙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