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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艳弥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艳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艳弥,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艳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桂03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艳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唐艳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艳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艳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艳弥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锋审判员 唐宏辉审判员 唐运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