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王伍成、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王伍成,王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任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该支行职工。被告:王伍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永军,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被告王伍成、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伍成、王永军的现在有效联系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王伍成、王永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