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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241号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润峰大厦西侧。法定代表人郑建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泉,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晟通公司员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社区居民三组。被告段克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及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克强经本��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利息38951.47元,本息合计118951.47元。事实及理由:2008年7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位于赤峰市××区阁楼1房屋一处,由于购房款没有交齐,于2009年2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承诺2009年2月16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段克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段克强购买了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区阁楼1房屋,并于2008年7月29日至2009年2月16日之间交纳购房款、单元对讲门、取暖费、太阳能管道费、大修基金等费用共计92324元。2009年2月16日被告段克强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欠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此款为康居家园3#楼阁楼1的房款,期限截止��2009年8月15日,欠款人:段克强,2009年2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段克强欠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事实清楚,有被告段克强为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段克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克强既不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赤峰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80000元,利息38951.47元,本息合计118951.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段克强、刘香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月明审判员王黎黎审判员高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