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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缪新年、李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缪新年,李晓燕,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735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38469780。负责人詹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新年,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李晓燕,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余忠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935237H。法定代表人缪新年。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缪新年、李晓燕、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志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新年、李晓燕、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缪新年、李晓燕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缪新年向原告借款3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一份,该被告为被告缪新年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缪新年发放了贷款38万元。但被告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因催讨无果,原告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缪新年、李晓燕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3293.47元,支付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7063.2元、罚息2637.13元、复利153元,并支付2017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缪新年、李晓燕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890元;判令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缪新年、李晓燕、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缪新年(借款人)、李晓燕(共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缪新年向原告借款3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年息14%,还款方式为按还款计划表非等额还本付息,具体为每月5日结息,于2016年10月5日、2017年1月5日、4月5日、6月8日分四期还本;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到期款项,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承担复利,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债权人同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为被告缪新年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的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告缪新年发放了贷款38万,并于个人借款凭证中确定,借款至2017年6月8日到期,借款利率为年息14%。被告取得借款后,到期未能全面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即于2017年4月12日发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至2017年4月14日被告缪新年余欠原告借款本金283293.47元,利息7063.2元、罚息2637.13元、复利153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诉讼来院,并约定支付律师费11890元。以上事实工商资料、身份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个贷系统核算交易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缪新年、李晓燕订立的《借款合同》,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分别立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缪新年依约取得借款后,即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现因到期该被告未能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全部余欠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合同约定的费用,属被告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金额也低于相关的收费标准下限,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也予支持。被告李晓燕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另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依照与原告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新年、李晓燕、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新年、李晓燕共同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83293.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853.33元,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缪新年、李晓燕偿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1890元。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被告余忠明对被告缪新年、李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缪新年、李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8元,由被告缪新年、李晓燕负担,被告余忠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93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波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