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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1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兰、王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王广保,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王广保,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唐兰,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与被执行人王广保、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划拔了被执行人唐兰的银行存款,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广保、唐兰共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北街口巷彭井塘057号的房产一宗[土地证号为:博国用(2004)字第0121**号;房产权证号为:20××16号],但上述标的物暂时不能处置变现。现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