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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葛焕金与李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焕金,李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葛焕金,男,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李中林,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办理葛焕金申请执行李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葛焕金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执行员  李亚楠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