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杨维刚、王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杨维刚,王凤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3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维刚,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被申请人:王凤先,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维刚、王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维刚名下车辆的车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维刚名下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