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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志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志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733号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中南大厦1022室。(缺席)法定代表人:许丽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未出庭)被告:张志福,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福追偿权纠纷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