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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振春申请执行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春,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唐振春,男,生于1966年9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83号-2仲裁裁决书,即唐振春与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83号-2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伟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