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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叶庆鑫与邹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庆鑫,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叶庆鑫,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省松滨监狱职工宿舍。被执行人:邹波,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55栋2单位301室。本院在执行叶庆鑫与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波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波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27-4号4层商服(建筑面积:708.19平方米、产权证号:1301055193)、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59栋1单元-1层1-2号(建筑面积:151.95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5973)、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16号18层F号(建筑面积:134.72平方米、产权证号:里00304665)和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红旗小区26栋9单元地下室(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产权证号:开国00038843)的房产四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邹波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27-4号4层商服(建筑面积:708.19平方米、产权证号:1301055193)、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59栋1单元-1层1-2号(建筑面积:151.95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5973)、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16号18层F号(建筑面积:134.72平方米、产权证号:里00304665)和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红旗小区26栋9单元地下室(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产权证号:开国00038843)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