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瑞杰与韩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杰,韩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644号原告:陈瑞杰,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锋(韩军峰),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瑞杰诉被告韩军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杰承担。审判员 陈时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