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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瑞杰与韩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杰,韩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644号原告:陈瑞杰,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锋(韩军峰),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瑞杰诉被告韩军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杰承担。审判员  陈时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