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勤喜与被告许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喜,许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73号原告:王勤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被告:许全喜,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原告王勤喜与被告许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永民、魏红学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勤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全喜经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之前,我给许家营油厂送货,被告在油厂上班,我们认识。后被告因经商需要从我处借款20万元。2009年上半年被告归还了我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经我催要,被告一直未还。2015、2016年我委托风陵渡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被告联系,但被告始终没有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10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全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被告许全喜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王勤喜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许全喜,2008年8月23日”的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09年归还原告10万元,余款10万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全喜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有被告许全喜为原告王勤喜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已归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清偿,原告要求被告许全喜清偿该10万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全喜经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全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勤喜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全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运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夏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