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田怀让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怀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64号罪犯田怀让,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市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怀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怀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和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分别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64号、(2012)宝刑二执字第83号和(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田怀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和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田怀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怀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田怀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又属病犯,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怀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