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春福对陆峰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福,陆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3民督8号申请人:刘春福,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陆峰,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春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春福称,陆峰于2016年8月29日向刘春福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刘春福曾向陆峰催要多次,陆峰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现要求被申请人陆峰立即返还借款1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福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陆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春福140000元。申请费1033.33元,由被申请人陆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忠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