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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亚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99号申请保全人杨亚萍,证件号码130xxxx****,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津德路兴利小区18号,联系方式180××××0987。被保全人李军,证件号码130xxxx****,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银泰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联系方式173****。本院在审理杨亚萍申请李军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杨亚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杨亚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李军名下的财产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