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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九玲与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九玲,程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922号原告:周九玲,女,198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刚,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周九玲诉被告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九玲诉称:2015年3月份至5月份,刘艳慧先后4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刘艳慧以无钱偿还为由迟迟不予偿还。2016年4月20日刘艳慧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4月23日刘艳慧因车祸去世。据原告所知被告和刘艳慧2009年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周九玲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程新刚与刘艳慧系夫妻关系,濮阳县民政局也没有二人登记结婚的记录,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与该借款具有关联性,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九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