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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检根、陈林福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检根,陈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刘检根,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林福,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检根被执行人陈林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林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林福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林福的银行存款152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