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建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91号罪犯张建斌,男,1970年(未办理户口登记和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5)宝中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张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斌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