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0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0642号之一原告:张玉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东,男。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波。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萍负担。审 判 长 赵素娟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