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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0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0642号之一原告:张玉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东,男。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波。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萍负担。审 判 长  赵素娟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