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51号被告人莫壮聚众斗殴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壮,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由审判员丁素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20岁,已判刑)、黄某(18岁,已判刑)乘坐符某的摩托车经过桃江县桃花江镇步步高超市时,莫某(17岁,已判刑)、王某(17岁,已判刑)、肖某某(16岁,已判刑)、周某(19岁,在逃)分乘两辆闪光的鬼火女士摩托车迎面驶过,被告人李某遂多看了几眼。会车后周某提示刚才李某瞟了他一眼,并提议去教训一下对方,四人遂返回在步步高超市附近一文具店门口碰到李某、黄某和符某。王某从摩托车坐箱内拿出一根伸缩棍先打了符某背部几下,李某搬起旁边的一辆自行车准备丢向对方,莫某、王某将自行车挡下后,王某持伸缩管打了李某几下,莫某用脚将李某踹翻在地,李某爬起来往邮电巷方向跑,莫某、王某等人追赶找寻未果。李某被打后心中不服,遂联系上黄某和符某后,又邀集朋友李某某1(19岁,已判刑)、吴某某(18岁,已判刑)欲找对方进行报复。当晚9时许,李某等人在建设中路看到莫某等人进入邮电巷飞天网吧,李某、李某某1、吴某某、黄某遂从旁边的夜宵摊每人捡起一个啤酒瓶尾随而入。四人进入网吧后,李某某1先将站在网吧中间的莫某推到在椅子上,和李某、吴某某、黄某准备持酒瓶砸向莫某。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告人莫壮见朋友莫某被打后,伙同王某、肖某某、周某、文某某(17岁,已判刑)、项某(16岁,已判刑)和汤某某1(16岁,在逃)、陈某2(17岁,在逃)、石某某(女,15岁)、刘某某2(15岁)等人先后持拐杖、拖把等物品帮助莫某殴打对方,双方发生互殴。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莫某捡起地上的啤酒瓶砸向黄某头部,黄某用手挡住后,啤酒瓶碎片砸中了站在黄某身后的陈某2,导致黄某和陈某2面部受伤。另外李某在斗殴中眼部受伤,网吧内两台液晶显示器受损。经鉴定,陈某2面部多处皮肤裂创,已构成轻伤二级。黄某左颞部多处皮肤裂创,全身多处挫擦伤,已构成轻微伤。��某右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莫壮于2017年2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莫壮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1、书证、2、证人王某、符某、陈某2、石某某、刘某某3、罗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同案人莫某、王某、文某某、李某、李某某1、肖某某、吴某某、黄某、项某的供述;7、被告人莫壮的供述和辨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壮结火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壮犯聚众殴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副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壮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莫壮的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丁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