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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周静、陈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周静,陈力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16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1-8号。负责人:陈鹏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勇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静,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力萍,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周静、陈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周静、陈力萍已自行协商转贷,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静、陈力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静、陈力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周静、陈力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336元,依法减半收取5168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38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