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兴化市兴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兴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865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新垛镇新城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558019-3。法定代表人王益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源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4153-9。法定代表人陆长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昆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712887-X。法定代表人陆长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陆长根,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陆长根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威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桂宝名下无房产、土地,陆长根名下的位于昆山市XX镇XX新村XX幢的房产(建筑面积191.7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XXX0046)已被多家法院依次查封,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德准公司名下的苏E×××××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由于车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德准公司、陆长根、张桂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