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建平与吴国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平,吴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24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平,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吴国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潘建平与被执行人吴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潘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建平与被执行人吴国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及约定的期限归还申请执行人债权。鉴于上述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兑现尚需一定时间,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潘建平依据(2017)沪0106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吴春艳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仝其鸣审判员吴春艳审判员张国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