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开封百货有限公司、崔广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开封百货有限公司,崔广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13366-4。住所地:开封市演武厅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龙,任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关宪法,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翟善沛、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广全,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再审申请人开封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广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招工手续,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被申请人档案资料,职工名册没有被申请人,申请人从未给被申请人办理社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调取的工资明细,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封百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