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蒲玉珍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玉珍,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387号原告:蒲玉珍,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王姿尹,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明再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蒲玉珍与被告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玉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