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海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685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平,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199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7月29日因犯爆炸罪、抢劫罪被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6月29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余刑释放。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平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郅晓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赵海平驾驶面包车窜至招远市自来水公司停车场,撬锁盗窃被害人傅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3181元。 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赵海平驾驶面包车窜至招远市罗山金矿第四车间门口停车场,撬锁盗窃被害人栾某某停放的一辆灰黑色豪爵摩托车,价值1590元。 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赵海平驾车窜至招远市玲珑镇政府家属楼楼下过道处,撬锁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566元。 上述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7337元,被告人赵海平归案后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海平在青岛市汽车北站附近,以2800元价格从他人处购买无任何手续的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该车系阮某某于2016年11月13日凌晨在青岛市李沧区上王埠社区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950元。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海平被抓获归案。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栾某某、张某、傅某某、阮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招远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抓获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赵海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海平明知是无手续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是2013年5月8日,时间有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赵海平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为2016年1月9日,时间有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赵海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桂东 人民陪审员 滕敬远 人民陪审员 孙竹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