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39425-4。法定代表人:黄刚,职务:执行董事。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凡,男,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罗光明,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罗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罗光明应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景谷恒源混泥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5696.00元。约定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5696.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25696.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2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案件执行费2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