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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绍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绍华,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住井研县。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绍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李绍华驾驶自卸低速货车,从井研县宝五乡往研城镇方向行驶。1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宝五乡三溪村2组路段,该车超越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擦挂,造成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绍华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拨打122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绍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绍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绍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情况说明,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2016]机鉴字乐山井研09003J号、09004J号车辆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被害人李某死亡证明书,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198号死亡原因鉴定书,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6]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绍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单,被害人李某及其亲属身份证、收条、谅解书,井研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绍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绍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绍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绍华判处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绍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冬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