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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3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唐庄。身份证号:41287197101183058。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4日生,住延津县马庄乡老刘庄村3090号,身份证号:41072619710104701X。本院在执行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726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