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3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唐庄。身份证号:41287197101183058。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4日生,住延津县马庄乡老刘庄村3090号,身份证号:41072619710104701X。本院在执行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726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