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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杰与李彬、牛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杰,李彬,牛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葛杰被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牛淑梅申请执行人葛杰与被执行人李彬、牛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彬、牛淑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葛杰与李彬、牛淑梅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