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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海泰物资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泰物资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16号浙江浙金钢材现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董事长。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地块(新渥镇)。法定代表人庞青年。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837981.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宁波鄞州支行有存款,我院遂依法扣划该47179元存款,并在扣除审执费用后将剩余的30339元执行款依法发放给申请人。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处房地产,但该多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且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既非执行普通债权的在先查封法院,亦非执行抵押债权法院,故暂时不宜处置上述房地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