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来珍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初29号起诉人李来珍,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天桥北虹桥小区*号楼。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来珍的起诉状,其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把四府复决字(2017)12号案件里的2017年3月7日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复制品通过法院依法送达给原告李来珍。2.请求法院依法解决本行政案件中被告人与原告��的案件中原告人《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的“真伪A4纸发票”的鉴定能不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民事案件争议。3.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与被告人案件中的“四平市铁西区法院(2004)西交民初字第240号案件”的法院把李来珍当成刘国庆的被告是不是错案的民事案件争议。4.请求法院依法解决被告人与原告人案件中的“四平市铁西法院(2010)民执字第82号案件的法院强制李来珍把房子腾给刘国庆是不是错案的民事案件”争议。5.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四府复决字(2017)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不是错误的决定书进行依法判定。6.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四府复决字(2017)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不是错误的决定书进行依法裁定。7.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政复议科在法制办杨树启主任承办李来珍的申控行政复议科的申控案件日期起被告人行政复议科是不是没有承办李来珍��政复议案件的权力进行依法判定。8.请求法院对被告在《四府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里规定李来珍到四平市铁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错误规定进行依法判定。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关于不再召开听证会的通知》里所涉及的所有证据和依据通过法院依法送达给原告李来珍。10.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不再召开听证会的通知》是不是错误的通知,进行依法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李来珍起诉状的内容当中体现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存在多重选择,表述含糊不清,彼此矛盾等问题,且有些行政行为与起诉人的权益侵害无因果关系,而且还有许多诉讼请求中诉讼的对象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本院依法释明和指导,起诉人李来珍均拒绝变更,故起诉人李来珍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来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程代理审判员 张智涵人民陪审员 岳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