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文英、辜光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英,辜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5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英,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人辜光明,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文英伙同被告人辜光明,先后5次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湖塘镇等地,乘无人之际或者趁人不备,采用翻窗、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324元及韩币5000元、卢布100元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分述如下:1、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文英伙同辜光明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海蓝网咖,趁被害人高某睡着之际,窃得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麦芒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84元。2、2017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辜光明伙同杨文英至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林镇崔横路92号门口,乘无人之际,窃得陈某停放于此的三星豪爵皇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文英伙同辜光明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东狄村7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1的韩币5000元,卢布100元。4、2017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辜光明伙同杨文英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7+9”网咖25号机位,乘被害人李某2上厕所之际,窃得李某2放在该处充电的三星S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90元。5、2017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文英伙同辜光明至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林镇紫霞花苑32幢甲单元102室,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的人民币50元。另查明,案发后,本案第3起中的赃款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分别被追缴赃款人民币60元及416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证人张某、詹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高某、陈某等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系多次盗窃、部分系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文英、辜光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被告人辜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八百四十八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高某1584元、李某(2)1214元、马某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文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 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