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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曹同松、曹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曹同松,曹同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8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峻,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公司在职员工。被告:曹同松,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曹同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告曹同松、曹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