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义华与马广斌、吴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华,马广斌,吴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710号原告:马义华,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马义坤,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被告:马广斌,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吴霞,女,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华诉被告马广斌、吴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马义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义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义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