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萍与杨丽娜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杨丽娜,邱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邱健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杨丽娜、邱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丽娜,邱建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杨丽娜、邱健军所有的位于北碚区XX街XX号X-X房屋一套(X房地证X字第X号),拍卖价款474000元。该款偿还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银行按揭还款174964.13元、支付过户费用14220元后,在陈萍申请的两件执行案件中进行分配,其中本案分得278376.87元,另案(2017)渝0109执恢313号案件分得6439元(该案执行完毕结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9执3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