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小平、王雪莲等与安福县鑫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王雪莲,安福县鑫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552号原告:李小平,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王雪莲,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安福县鑫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文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小平、王雪莲与被告安福县鑫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小平、王雪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王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王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李小平、王雪莲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平审 判 员 何永明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