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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与王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负责人:高红阳。被执行人王琼,女,1988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