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宣和服饰有限公司与张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宣和服饰有限公司,张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宣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君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晓东,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斌,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贵兴,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宣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存款采取扣划、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贵兴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平忠信支行账户的存款,并将此款划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源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志放执行员 陈丽芳执行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