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福国、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福国,黄英,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国,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欢、梁冉,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涛,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刚,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福国、黄英因与被上诉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福国、黄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喻声忠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