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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洪伟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伟,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22号原告:贾洪伟,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贾洪伟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贾洪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贾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