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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顺子与朴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08号申请保全人:崔顺子,女,1954年1月10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保全人:朴斌,男,1973年7月1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崔顺子与被保全人朴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人崔顺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朴斌名下的车辆予以冻结并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崔顺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朴斌(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小型越野车车籍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对被保全人朴斌(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小型越野车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三、冻结担保人李香花(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保全人崔顺子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