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杜雪梅与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雪梅,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雪梅,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法定代表人:李扣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女,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杜雪梅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7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杜雪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杜雪梅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存在本末倒置,企业年金的发放,属于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只是出现问题在依法退休后,原因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中航建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杜雪梅的上诉请求,企业年金是公司内部福利,杜雪梅属于待岗人员,不在企业年金制度的福利享受范围之内。杜雪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航建公司补充发放养老保险200元每月,直至本人病故,中航建公司支付因未公布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航建人字《2012》2号文,侵犯杜雪梅知情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杜雪梅已于2016年10月办理退休,已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养老金待遇,故其主张的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充发放养老保险、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且企业年金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范畴,对杜雪梅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杜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杜雪梅系中航建公司的退休职工,已经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养老金待遇,其要求原单位为其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及因不知情企业年金制度文件赔偿精神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杜雪梅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杜雪梅的起诉并无不当。杜雪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