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吴今姣、王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今姣,王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52号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今姣,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XXXXXX。被告:王鸿,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市牧野区XXXXXX。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今姣、王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