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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吴今姣、王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今姣,王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52号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今姣,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XXXXXX。被告:王鸿,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市牧野区XXXXXX。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今姣、王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梅 更多数据: